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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10:19:21 GMT
顺便再重复一下Maria Sylvia教授的教学: “在直接和间接公共行政范围之外,成文法规定了管理合同,作为与有资格签订的一种调整方式,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或活动公共利益,通过国家的推动” [13](原文中不包括强调和下划线)。 Ricardo Alexandre 和 João de Deus 将其概念化如下: “管理合同,也称为计划协议,是直接管理机构与直接管理机构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本身或间接管理机构之间或什至是直接管理机构之间进行的一种调整。所谓第三部门的实体。管理合同的目标是机构或实体实现某些绩效目标,以换取公共权力授予的某些利益“ [14](强调原文中未包含)。 通过第 19/98 号宪法修正案,1988 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 CRFB/88)中仍然明确提到了管理合同,这从《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 37 条第 8 款的介绍中可以看出。宪法文本: 第 37 条。联邦、州、联邦区和市的任何权力的直接和间接公共管理应遵守合法性、客观性、道德、公开性和效率的原则,以及以下原则: (…) § 8. 直接和间接管理的机构和实体的管理、预算和财务自主权可以通过其行政人员与公共当局之间签署的合同来扩大,其目的是设定绩效目标机构或实体,法律规定: I –合同 期限; II – 评估经理绩效、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控制和标准; III – 员工薪酬。(…)"(强调原著中没有出现) CRFB/88 第 37 条的标题中引入了效率原则,作为政府所有领域所有直接和间接行政活动的指导支柱之一,用 Marcelo Alexandrino 和 Vicente Paulo 的话说,“......许多人指出,作为“管理合同的最终目的”。另一方面,当与被称为“社会组织”的私人签订时,这些合同构成了实施公共服务提供私有化过程的手段。 ,因为社会组织旨在取代提供不属于国家专有的公共服务的间接管理实体” [15](强调部分未包含在原文中)。 这些作者理解,这种“……合同限制了私人的自主权,因为他们必须遵守合同中包含的要求,并控制转移给他们的公共资产和资源的管理,以及他们之间所取得的成果”。双方同意” [16]。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宪法文本仅提及合同,并未将其限定为“管理”,但在学说上有一致的共识:CRFB/88第37条第8款所指的合同是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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